欧洲旅游历史文化
百花巷是科尔多瓦古城犹太人区内的一条小巷,并通往一个小广场,在这里,家家房屋的白墙和阳台上都挂(放)着一盆盆天竺葵花,色彩斑斓的鲜花与雪白的墙形成鲜明的对照,美丽的景色令人陶醉。
犹太人区
实际上,在科尔多瓦古城的犹太人区,处处可见狭窄的街道、白墙的房屋和美丽的院子,鲜花与盆景、绘画的瓷砖、喷水池、铁栏杆等,把家家户都装饰得很美。
科尔多瓦街景
古城里的游客
五彩斑斓的科尔瓦多古城,你是地中海两岸不同文明共同浇灌出来的一朵绚丽的鲜花,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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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
意大利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是希腊文化的重地、罗马文明的中心、古罗马帝国的中心、_的核心、欧洲文艺复兴的策源地,有着极为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资源。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欧洲最有代表性的古迹大约有60%到70%集中在意大利:其中考古遗址6000余处(不含水下),10万座教堂和5万座历史建筑,修道院1500余处,古城堡20000余座,保持完好的古城历史中心区900处,其他别墅、庄园、宫殿和历史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更是不计其数,还有各类博物馆3500多座,古建筑类图书馆18500余座,并收藏着510万件文物和200多万件艺术品。意大利文化遗产突出特点是: 保留了众多的城市历史中心、历史街区和文物建筑;拥有众多出自名家之手的在世界艺术史上拥有崇高地位的经典之作;保存着众多具有丰富内涵和强烈视觉冲击力的大型考古遗址;_文化的影响与色彩十分突出;多样性与国际性比较明显;保存的分散性和均衡性。 可以说意大利本身就是一个露天大型博物馆。
从历史上来看,意大利的文化遗产能得到良好保护是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意大利的文化遗产保护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原因,如古罗马人的城市治理方式和教会的强大势力都对文化遗产保护产生了积极影响。整个意大利最深邃的文化就在教堂里。文艺复兴时期几乎所有大师的作品都是为宗教服务的,强大的教会因而在意大利文化遗产保护历史中担任了一个主角。
15世纪,罗马教廷颁布了意大利统一前第一部旨在防止艺术品遭破坏、流失的国家法令;17世纪,教皇颁布法令,进一步规范了文物、艺术品交易及出境行为。教皇庇护七世率先开始保护文化艺术遗产的努力,推动了考古学的发展;18世纪末,在法军征服意大利期间,德坎西的《致米朗达的信》提出 “艺术品和产地关系密切,不可分割”的观点;1820年意大利颁布文化遗产保护法,1820-1821年建立起“考古修复”理论。之后红衣主教团以政府名义颁布《历史文物及艺术品保护法》,对整个亚平宁半岛各国都产生了影响。1860年意大利统一后,1902年和1909年批准两部法律,关注文化遗产保存相关事宜,成为关于文化遗产的最早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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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
德国是联合国、欧盟成员, 在保护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有悠久的传统、先进的理念和完备的法制体系。二战后德国的文化政策一直倾向于 文化遗产的公共化和社会化,即把文化遗产看成是属于社会的公共财产。文化保护被看成是各个邦州的事务,在德国就没有全国性的法制规章,在德国联邦国家这一层级较少相关的法律规范而只有每个邦州自行制定的“文物古迹保护法”。为确保法律的执行,一些邦州将相关权力赋予行政机构。 为方便管理,一些邦州成立了专门机构,如黑森州的“黑森的州属城堡与花园”和柏林的“普鲁士城堡与花园”等管理机构。有一些全国性的旨在保护文化遗产的基金会,如柏林的“普鲁士文化遗产基金”和萨尔州哈勒市的“国家文化基金”。“邦州联盟文化基金”(是一个由各州出资并受其监督的机构,会址设在首都柏林。
德国颁布的文化遗产相关法律主要有:1955年的《保护文化遗产以防流失法》1998年的修改案;1967年颁布并于1971年修改《在武装冲突中保护文化遗产的法规》;1980年的《关于联邦法规中应顾及文物古迹保护的法规》;1998年公布生效《文化遗产归还法》;2007年生效《关于实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11月14日发布的有关禁止和防止文化遗产的违法进口、出口和转让之措施的法规》;德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颁发的两项决议:2003年通过的《关于保护文化遗产以防偷盗和违法出口的决议》;2006年通过的《关于德国境内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指定的世界遗产的决议》。
作为地方_的邦州政府对于本地的文化遗产十分重视。早在联邦国家成立之前,1818年的德意志联盟及1871年的第二帝国,就已出现了与文化遗产相关的法律:如1818年颁布的《关于保护现存文物古迹的最高法规》。一战后,第一部地方性的《家乡文化保护法》;1929年颁布《文物古迹保护法》。汉堡州1920年就颁布《文物古迹和自然保护法》,并多次修改,重新颁布改称《文物古迹保护法》)。其他各州也大都拥有自己的相关法规,如1999年,萨克森州出台《关于索布人在萨克森自由邦之权利的法则》;2009年,巴伐利亚州颁布的《文物古迹保护和养护法》。
德国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繁荣尽可能地由社会力量特别是私人和民间团体来支撑,教会、学校、民间团体和个人是文化遗产保护的承载者。在官方组织之外,全国性的文化遗产民间组织有“地方文物古迹保护者协会”、“德国文物古迹保护国家委员会”、“德国家乡与环境联盟”等,也出台各种与文化保护相关的建议,如1988年颁发《农村地区的文物古迹及文化遗产》、1996年颁发《关于德国文物古迹保护现状的建议》和2011年的《认可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由各州的家乡文化保护协会来承担,如“巴伐利亚州家乡文化保护协会”民间组织,代替政府行使保护和促进地方文化发展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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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文保与保护主权并列
二战末期,波兰首都华沙85%以上的建筑被毁,古建筑荡然无存。战后,波兰人决定按照战前测绘并完整保存下来的建筑资料,重建华沙老城,同时兴建新城。此后10年,波兰人用举世闻名的“华沙速度”,重建和修复了老城内900多座古建筑。 波兰宪法中有两项条款涉及文物保护的内容,分别位列宪法的第五和第六条,把保护文物放在与保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障公民自由和人身安全的同一个条款中。除政府文化和民族遗产部外,波兰还另设省县(市)文物保护局独立执法,城市规划和新建建筑只要涉及古建或文物,首先要通过文物保护局的审批,该机构拥有一票否决的绝对权力。此外,波兰各级文物保护机构管理权限范围很大,根据法律,目前波兰国土面积约30%属文物保护范围。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